(2016)辽10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辽阳中院(2016)辽10民终978号陈林诉丁浩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丁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委托代理人:杜力,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原告陈X与原审被告丁X离婚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辽100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陈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X,被上诉人丁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一审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在其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直至2016年1月份矛盾愈发明显,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彼此缺乏信任,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星电视、西门子冰箱、西门子洗衣机、格力立式空调、组装电脑一台、皮床、米黄色四人座皮沙发、木头床、木头衣柜、茶几、三星抽烟机;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债务27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及原告母亲医疗费。被告丁X一审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和,我同意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包括有:原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310005489739余额2100.37元;原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310005681111存款10019.87元,后被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取走,该隐匿财产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倾向性分割;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牌号辽K298**本田雅阁轿车一台,应归我方所有,我方愿给付原告车辆现值相对应的对价款,车辆与2014年6月18日购买,购车款201800.00元,以双方名义办理贷款80720.00元,月供2753.73元,该车一直由我使用,现价值16万元,尚欠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该车贷款由我母亲张晓梅以房照作为抵押,为避免母亲张晓梅的房产受侵害,故该车应判归我所有,我支付原告车辆对价款,因原告诉讼时未如实申请分割,存在故意隐匿、隐藏、转移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过错,分割时应倾向性判决我多分;婚后家中家电有三星电视、西门子冰箱、西门子洗衣机、三星抽烟机,均系婚后共同购买使用至今,可与原告竞价分割;夫妻双方婚后至今无任何外债。综上,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对共同财产确认后,倾向无过错方分割;要求原告共同承担车辆保险7485.37元;要求原告共同承担车辆罚款3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原、被告于2016年3月分居至今。共同财产有:55寸三星电视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西门子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三星抽烟机、组装电脑一台(上述家电均在被告处);原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310005489739存款余额100.37元;原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310005681111存款余额3.07元;车牌号辽K298**本田雅阁轿车一台、购买价201800.00元,首付12万元左右,以双方名义贷款80720.00元,尚欠35187.75元贷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X提供的结婚证、介绍信、户口本、车辆贷款明细清单;有被告丁X提供的机动车统一发票、车辆抵押贷款合同、车辆罚款信息;有依被告申请调取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帐号为6221882310005489739、帐号为6221882310005681111)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法院审查,可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X与被告丁X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丁X同意离婚,经法院作和好工作,原、被告仍坚持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55寸三星电视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西门子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三星抽烟机、组装电脑一台,双方对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可,应依法予以分割。原告主张格力立式空调、皮床、米黄色四人座皮沙发、木头床、木头衣柜、茶几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称共同债务有向田龙借款用于偿还车贷的费用,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对该笔费用已经清偿完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及原告和母亲生病的医疗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原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310005489739余额2100.37元应予分割,但是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因部分费用已消费完毕,故被告该项主张,不予全部支持,根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该账户存款余额100.37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被告主张原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2310005681111存款10019.87元,被告称因原告于2015年6月将其取出,属隐匿财产,应予倾向性分割,但是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该笔费用支出时间距离诉讼时间较远,故对于被告该项主张,不予全部支持,根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该账户存款余额3.07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车牌号辽K298**本田雅阁轿车一台系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双方名义贷款,根据原、被告的一致意见,认定车辆现价值16万元,尚欠贷款35187.75元,依法平均分割,因该车辆贷款系被告母亲用其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车辆由被告丁X所有,被告丁X给付原告陈X车辆折价款。原告称车辆系原告母亲和原告亲属部分出资购买,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说法,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共同承担车辆下一年度保险,因该笔费用尚未发生,故被告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承担车辆罚金30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陈X与被告丁X离婚;二、夫妻共同存款103.44元,原告陈X给付被告丁X51.72元;三、共同财产归原告陈X的有55寸三星电视一台、西门子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被告丁X的有西门子冰箱一台、三星抽烟机、组装电脑一台;(上述财产均在被告丁X处)四、车牌号辽K298**本田雅阁轿车一台归被告丁X所有,被告丁X给付原告陈X车辆折价款62406.125元,剩余贷款由被告丁X偿还;五、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陈X、被告丁X各承担150.00元。陈X提起上诉的请求及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格力空调、皮床、米黄色四人皮沙发、木头床、木头衣柜及茶几都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购买的,票据在被上诉人的手中保管,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为被上诉人个人财产是错误的。另,辽K298**本田雅阁轿车的购车款其中有上诉人的个人存款10万元,是其母亲和姨给的。应认定为上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丁X二审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上诉诉称空调等物品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居住的是被上诉人母亲的房屋,上述物品是被上诉人母亲个人家居物品,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前就存在,与本案毫无关系。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车辆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3年5月21日结婚,当时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彩礼8万元,结婚收礼金9万元,由于,上诉人在银行工作,故婚后这17万元多均由上诉人管理支配。婚后一年,才决定买车。对于首付12万元,被上诉人夫妻是有条件支付的。其余为夫妻贷款,并用被上诉人母亲的房屋办理的担保。上诉人称10万元是其受赠的,并用其亲属在他单位二份开销户登记查询单来证明受赠10万元,明显是虚假的。其一,该单据只能证明其亲属曾经存过款。其二,没有证据证明赠与的事实。其三、单据上的数额与陈X受赠的数额不符。其四、决定买车的时间是2014年6月18日,而陈X所述的受赠买车时间是2013年7月25日,也就说双方刚结婚陈X的亲属就赠与购车款10万元,拖至一年后买车,为什么没有在受赠时买车,这不符合常理,显然是假的。请二审法院明察,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互相了解,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现上诉人要求离婚,被上诉人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不能和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上诉人陈X上诉称,格力空调、皮床、米黄色四人皮沙发、木头床、木头衣柜及茶几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主张,购买车辆时有其个人受赠存款10万元,因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娟审判员 曹丽娜审判员 喻政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春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