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建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王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252号申请人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刘湘渝,经理。被申请人王建平,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建平所有的挂靠在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的渝XX号车辆。申请人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刘湘渝自愿用所有的渝XX号车辆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