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春荀、冯贵凤等与杨振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荀,冯贵凤,秦苏甜,李某甲,李某乙,杨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荀,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贵凤,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秦苏甜,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杨振光,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李春荀、冯贵凤、秦苏甜、李某甲、李某乙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振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振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因刑期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道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