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占英与林占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占英,林占昌,姚东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979号之一原告林占英,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付国军,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占昌,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金荣东,内蒙古磬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东影,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突泉县。原告林占英诉被告林占昌、姚东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林占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林占英负担。审判长 赵 宇审判员 弓 利审判员 侯琳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