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瞿波,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运霞,该××董事长。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有系列案件正在执行,申请本院将本案指令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令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苏07执61号,执行依据:(2013)连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