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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单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单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291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法定代表人:陶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锐,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单禹,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单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单禹名下银行存款566917.1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单禹名下银行存款566917.1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