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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周平安、谈诚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周平安,谈诚,夏玉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289号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地址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法定代表人钱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家明,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周平安,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谈诚,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夏玉良,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周平安、谈诚、夏玉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6年9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长  万多春审 判 员  方贝贝代理审判员  章俊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