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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夏伟明与夏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伟明,夏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夏伟明,女,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客车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夏添,男,1986年3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夏伟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划拨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账户。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