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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卫杰与启东市凯怡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杰,启东市凯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045号原告王卫杰,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启东市凯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凯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启东市凯怡食品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