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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631号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叶松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斌,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红花山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柯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励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人民陪审员  徐剑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