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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仲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仲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终350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仲培,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2010。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仲培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6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仲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阅卷后经讯问上诉人,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刑初第643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梓材代理审判员  宋坤鹤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诗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