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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葛国聘、王玉英、韩征江与葛国庆、王素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国聘,王玉英,韩征江,王素云,葛国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185号原告葛国聘,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原告王玉英,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原告韩征江,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王素云,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葛国庆,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原告葛国聘、王玉英、韩征江与被告葛国庆、王素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葛国聘、王玉英、韩征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庭前就股权转让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国聘、王玉英、韩征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葛国聘、王玉英、韩征江负担。审判员  张洪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