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田顺增与杨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顺增,杨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078号原告:田顺增。被告:杨君。原告田顺增与被告杨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田顺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发生业务多年,原告向被告供给毛巾,被告收货后陆续付款,至2014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至今,故起诉到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姓名、电话及住址,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的身份不明确,原告田顺增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顺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