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4794孙龙与苏景华、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苏景华,王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794号原告孙龙,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锡林郭勒盟。被告苏景华,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巴林左旗。现住锡林郭勒盟。被告王国军,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巴林左旗。现住锡林郭勒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诉被告苏景华、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景华、王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