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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4794孙龙与苏景华、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苏景华,王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794号原告孙龙,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锡林郭勒盟。被告苏景华,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巴林左旗。现住锡林郭勒盟。被告王国军,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巴林左旗。现住锡林郭勒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诉被告苏景华、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景华、王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