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刑更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德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更580号罪犯陈德成,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亳刑初第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德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13年5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陈德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06年9月2日至2006年9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德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原判确定的财产刑,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刑期,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30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鸿雁审 判 员 陈东宝代理审判员 韩 笑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