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楚雄垠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楚雄垠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792号之一原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张健。委托代理人:李显槐,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雄垠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枫华盛景小区9-19-1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坤。被告:陈坤,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楚雄垠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4.43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3604.43元,由原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峻永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