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宁夏蒙银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盛世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蒙银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盛世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124号原告(反诉被告):宁夏蒙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103号3单元403室。法定代表人:张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财昌,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梅,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盛世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东侧、规划路北侧新世纪公寓2号楼00902公寓式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惠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宁夏蒙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盛世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