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荣耀、尹建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荣耀,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民初3670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玉涛,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尹荣耀。被告:尹建德。被告:尹荣启。被告:徐法全。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荣耀、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玉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荣耀、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尹荣耀返还借款本金149930.07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对偿还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四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了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四被告互为借款担保人,其中被告尹荣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1月15日,担保人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自愿为其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荣耀、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上列四人作为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在贷款人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432000元,提供最高额担保。其中,被告尹荣耀的授信额度为150000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联保小组各成员可循环申请使用上述信贷资金。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上述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清偿时利随本清。联保小组成员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加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尹荣耀、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并签订有“共同清偿及连带责任担保书”。原告提供借款借据1支,证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尹荣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将资金汇入尹荣耀银行账户,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5‰,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5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尹荣耀未及时偿还本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9930.07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21日;被告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尹荣耀发放了贷款,被告尹荣耀应按约定还本付息,逾期应负违约责任。被告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尹荣耀、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荣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30.07元并支付利息(本金按未返还金额,自2015年3月22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分段计算);二、被告尹建德、尹荣启、徐法全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1649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