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5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张务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张务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1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A1轴-A8轴交AA轴-AB轴,A2轴-A8轴交AA轴-AG轴)。负责人叶志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炳权、林立新,系该行员工。被告张务良,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33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诉被告张务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期限届满,原告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出起诉,但不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美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