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明江与廉成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江,廉成柱,尚文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吕明江,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兴隆镇兴隆村4组。委托代理人刘仁芳,九台市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廉成柱,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莲花村7组。委托代理尚文祥,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南山街北屯委1组。原告吕明江与被告廉成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明江的委托代理人刘仁芳与被告廉成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明江诉称,被告因建室内鱼池和室外挖下水井,经其朋友张金生找原告为力工,每天给付工资130元。2015年7月20日下午2时许,原告在下水井边干活时,掉入井中受伤。被告找医生为原告打了两针。午后5时多,原告病情加重,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原告被诊断为颈椎过伸伤、颈部脊髓损伤、双下肢不全瘫,共住院14天,出院后诊断休息三个月,并需继续用药治疗。原告认为,被告雇用原告为力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发生经济损失,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0,684.10元、误工费18,946.13元(113.96元/天×14天+2478.67元/月×7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691.48元(14天×120.82元/天)、残疾赔偿金45304.68元/年(20年×11326.17元/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计178,026.39元,诉讼费、鉴定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廉成柱辩称,原、被告为承揽关系,非雇用关系。原告未尽注意义务,应为其过错。原告从事劳务活动期间又服用药品,其伤害为药物作用致眩晕而为,非被告过错所致。因此,被告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原告为被告挖下水井时掉入井内致伤。对此,被告等陈述如下:1.被告在公安机关之陈述问 廉成柱之陈述 公安机关今天找到你是调查关于吕明江在你家受伤住进医院的事,你知道这件事吗 我知道这件事,吕明江是我雇的力工 你是怎么雇佣吕明江在你家干活的 我通过兴隆的一个叫张金生的瓦匠找的,张金生帮我找的吕明江和吕明双,两个人在我家当力工干活 你把事情的具体经过讲一下 我家屋里养鱼,就打算在前院挖一口渗水井,用来排水用。事先我找到瓦匠张金生要他帮我砌井,我让张金生直接找两个力工干活,张金生说力工一个人一天得130元钱,我就没讲价。今年7月20日那天早上6点多,张金生就领着吕明江、吕明双两个力工来我家干活了。他们干了一上午,下午就应该干完了。大约下午两点多,我当时在屋里躺着呢,其中一个力工吕明双进屋喊我说他大哥吕明江掉井里摔了…… 你和吕明江签订什么劳动雇佣协议了么 没有签订任何劳动雇佣协议,就雇佣一天的工作,就是口头雇佣的。 你还有什么补充的么 吕明江当天上班9点多,在我家干活时,他自己吃了点药。不知道是什么药,当时他自己还说:‘药吃的多,药少就不喝水了’。我当时在旁边就听到他这么说的。我当时还和他说:‘有病就别干了’ 2、被告在本案庭审中之陈述“2015年7月20日,被告要修筑下水井。因为技术含量高,所以通过朋友之间联系准备确定砌筑人选,然后张金生找到被告,说有人能做这项工作,并且看了水井的位置和现状。双方协商后确定费用为260元。之后张金生与原告共同投入到工作。上午发现原告服用药品,但对服用什么药没有确定。到下午二点左右,就出现了这个事故”。3、张金生在公安机关之陈述 问 张金生之陈述 吕明江和吕明双也是在廉成柱家帮忙吗 不是帮忙,是廉成柱每天每人130元钱雇的 你在廉成柱家干活,廉成柱给你工钱吗 我和廉成柱是朋友,我在他家干活就是帮忙。 当时吕明江是怎么掉到下水井的,你把事实的经过说一下 吕明江当时是怎么掉下去的我也没有看见,当时我在井下砌砖,吕明江在井上填土,吕明双在井上递砖,突然吕明江就从井上掉到了井下面,之后我和吕明双就找到廉成柱和一个附件的村民一起将吕明江抬了上来,之后送到医院。 吕明江和吕明双是谁找来给廉成柱家干活 因为我会瓦匠活,廉成柱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帮他家砌下水井,并且让我帮找两个力工,工钱他付,于是我就找到我村的吕明江和吕明双。 4、张金生在本案庭审中之陈述问 张金生之陈述 你把你要证实的事说一下 我把吕明江、吕明双找来给廉成柱家修下水井,由被告开资,每人给130元钱。吃完午饭的时候,原告就掉下来了,如何掉下来的,我也没有看见,这个钱给没给我也不知道了。 你在派出所的笔录是否属实 属实 原告在出事前有没有异常表现 原告在干活之中吃了一次药,吃的什么也不知道,因为看见他要水了。 吃药后你能看到他有什么异常吗 没有 2015年7月20日20时20分至同年8月3日10时,原告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颈椎过伸伤、颈部脊髓损伤、双下肢不全瘫,医嘱为特级护理及一级护理、出院后“全休3个月……术后每月复查,病情变化随之复诊”。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98759.90元、门诊医药费1424.20元,原告支付可调颈托500.00元。2016年6月6日,吉林立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等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员吕明江颈部伤病评定为玖级伤残。被鉴定人员吕明江后续治疗(康复)费以实际发生为准。被鉴定人吕明江误工期以贰佰壹拾日左右为宜”。原告支付鉴定费2700.00元。另查,原告支付代理费3000.00元。被告主张支付给原告800元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原告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即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廉成柱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吕明江医疗费100684.10元、误工费18946.13元(14天×113.96元/天+7个月×2478.67元/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14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45304.68元(20年×11326.17元/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鉴定费2700.00元、代理费3000.00元计182,034.91元的70%即127424.44元。案件受理费2565元,由原告承担770元,由被告承担17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