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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黄颂益、胡永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颂益,胡永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黄颂益被执行人胡永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民终007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永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永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永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永坚(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94的存款人民币2954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