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杜小法与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法,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71号原告:杜小法。委托代理人段钢飞,四川周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4层。法定代表人张晋元。原告杜小法诉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向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文书的过��中,2016年9月20日,原告杜小法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法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