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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建华、纪宏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建华,纪宏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郧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任董事长职务。被告彭建华,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告纪宏彩,女,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建华、纪宏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6日向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