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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岚与李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岚,李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杨岚,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宜,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岚与李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湘1227执156号之一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宜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奖金等收入13855元;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湘1227执156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宜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存款账户12个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