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凯思尔顿商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凯思尔顿商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破申1号申请人:凯思尔顿商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ianghongWang。委托代理人:何鑫芳、黄玉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河。申请人凯思尔顿商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富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查。本院于2016年9月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富康公司,富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富康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成立,股东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杭州怡和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14年1月24日,申请人与富康公司建立仓储合同关系,富康公司在未经申请人授权、许可或知晓的情况下,将申请人所有的存放于富康公司仓库的沥青874**.672吨擅自发运给他人,致使申请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申请人为此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富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富康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货物损失等392215289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了(2014)浙商外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但富康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富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与富康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系富康公司的债权人,具备申请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凯思尔顿商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