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代平、王秀风与金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平,王秀风,金恩鹏,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张代平,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王秀风,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金恩鹏,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第三人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金恩鹏、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张代平、王秀风办理坐落于莱西市重庆路枫林绿洲7号楼东3单元4层西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