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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方某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93号。负责人刘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方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康王乡金山寺村方五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四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方某银行卡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方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透支款本金64428.97元、利息6340.09元及利息8956元(利息计算:自2015年7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7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6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60元、申请执行费1200元,共计84445.06元。但被执行人方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某的银行存款84445.0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