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18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康德丽、张少武、李兵、薛品亮、王海亮、陈斌与孟荣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德丽,张少武,李兵,薛品亮,王海军,陈斌,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834-1号申请执行人:康德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少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品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孟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康德丽、张少武、李兵、薛品亮、王海军、陈斌等六人与孟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五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