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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鑫泉米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鑫泉米业有限公司,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鑫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李菲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王丹,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万 驰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