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执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中垦进出口公司与上海农垦高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垦进出口公司,上海农垦高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31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垦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农垦高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XXX号XXX区。被执行人上海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刘申,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中垦进出口公司与上海农垦高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刘申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平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两套,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向房管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的手续。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23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