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静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900号原告:山东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俞大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溪,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静,女,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山东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王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山东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