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明,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552号原告:阎家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5572641),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27号B2层。法定代表人:汪林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阎家明与被告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居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家明,被告居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阎家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居然公司退还购物款7552元;2.判令居然公司3倍赔偿22656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7日,阎家明于居然公司购买厨房用品若干件,付款7552元。因上述商品所标产地与实际皆不相符。阎家明认为居然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被告居然公司辩称,同意退还货物,不同意3倍赔偿。涉案商品均是从日本的供应商处进来的,故居然公司认为涉案商品是日本生产的。在涉案商品的标签审查上,居然公司确实存在过失,但不存在欺诈,故不同意3倍赔偿。结合阎家明提供的涉案商品实物、照片、小票、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7日,阎家明于居然公司购买TKG保温壶、TKG平底深锅带盖、VITACRAFT不锈钢套锅,共计花费7552元。其中,TKG保温壶的外包装上,英文标签为“MADEINCHINA”(应译为产地中国),加贴的中文标签标明产地为日本;TKG平底深锅带盖的外包装上,英文标签为“MadeinKorea”(应译为产地韩国),加贴的中文标签标明产地为日本;VITACRAFT不锈钢套锅的外包装上,英文标签为“MadeinVietnam”(应译为产地越南),加贴的中文标签标明产地为美国。本院认为,阎家明从居然公司处购买厨具,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居然公司出售给阎家明的厨具实际原产地与外包装中文标签标注的原产地不符,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现阎家明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上,居然公司提交上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主张涉案商品均系从日本的供应商处购买,对此本院认为,该缴款书仅列明了“锅、水壶、杯子”等商品的启运国,并未列明原产国,居然公司亦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属于缴款书所载商品,故对于居然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阎家明退还货款7552元,并赔偿阎家明22656元;二、阎家明在收到上述货款及赔偿款的同时,应向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所购TKG保温壶3个、TKG平底深锅带盖2个、VITACRAFT不锈钢套锅1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北京居然安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蕾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