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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仙桃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人何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尹业华,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29日作出的(2000)仙经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尹业华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仙经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定清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