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行审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江照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江照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21行审571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法定代表人王柏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其平,平××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中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吴海峰,平××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中队监察员。被执行人江照科,农村居民。2016年6月27日,本院收到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25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江照科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江照科于2015年10月开始使用坐落在平南县平南镇盆塘村木盆八屯社垌地段的集体土地(属坑塘水面)75平方米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即立案查处,于2016年3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处罚:责令江照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1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6)25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江照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制作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将该履行催告书送达了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又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该方面材料。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执行时,并未提供当事人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故应视为其未履行催告义务,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25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 强审判员 李 馨审判员 黄仲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