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托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三牛与樊强、刘建亭、王小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三牛,樊强,刘建亭,王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托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韩三牛,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樊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刘建亭,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小忠,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韩三牛与樊强、刘建亭、王小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托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樊强、刘建亭、王小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三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强、刘建亭、王小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樊强、刘建亭、王小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三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樊强、刘建亭、王小忠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三牛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