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赵世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1287号原告: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求世界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正学,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建,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娟,该公司职工。被告:赵世军,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原告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供求世界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一建、宋丽娟,赵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供求世界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世军立即给付拖欠的承包费100000元、利息34536元、税款4324.40元;2.要求赵世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供求世界广告公司系吉林正进供求世界广告公司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的总公司。2012年7月1日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与赵世军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双方约定由赵世军承包经营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承包期限三年,每年交付承包费43200元。合同签订后,赵世军经营期间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费。2014年6月,供求世界广告公司根据经营所需注销了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赵世军拖欠的承包费经供求世界广告公司多次索要,赵世军未付。故供求世界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被告赵世军辩称,根据与原告供求世界广告公司的还款协议,每月偿还供求世界广告公司6000元,按这个数额计算至合同期满2015年6月29日,所有款项全部结清,但是还款的时候证据保留的不完整。在银行还有三笔转账的证据需要调取。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供求世界广告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与赵世军于2012年7月1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一份。证明赵世军每月向供求世界广告公司缴纳承包费3600元,每月先向供求世界广告公司交3000元,剩余600元作为公司的保值款归供求世界广告公司所有。每年承包费共计43200元。赵世军对此证据有异议,认为该份合同应为合作合同,对每月缴纳3600元有异议,认为每月应缴纳的数额为3000元。赵世军在经营期间没有给公司的运营造成损失,故每月的600元保值款不应在合同终止时缴纳。本院认为,根据该份合作合同第一条的约定,赵世军每年向供求世界广告公司缴纳43200元,即每月应为3600元,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赵世军的异议不予认定。2.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与赵世军于2014年4月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赵世军拖欠合作费用,承诺于2014年4月1日起每月偿还6000元的事实。赵世军对此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可以确认赵世军从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1日拖欠合作费用61984元的事实成立。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档案材料8张。证明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依法登记注册,于2014年6月3日办理注销登记。赵世军对此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可以确认供求世界密山市分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成立。4.税务事项通知书一份。证明赵世军经营期间累计欠税4324.40元的违约事实。赵世军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经营期内,将小型企业的地税部分划到国税交税,提交了免交税务申请,虽申请是后补提交的,但现在也不应该欠税款了。经审查,赵世军并未对其不欠税款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可以确认赵世军在经营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期间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累计欠税4324.40元。5.还款明细一份。证明赵世军在经营期间累计还款金额为12400元。12400元不在原告起诉主张索要承包费的范围内。赵世军对此证据有异议,称自己手中也有收条,还款数额超过原告提供的数额。经审查,赵世军并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可以确认赵世军累计还款金额为12400元的事实成立。赵世军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刘洪清(原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丽娟的母亲)出具的收条10张。证明赵世军还款数额为12200元。供求世界广告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原告认可赵世军还款数额为12400元,起诉时该数额并未主张。经审查,供求世界广告公司自认赵世军的还款金额为12400元,故可以确认赵世军还款数额为12400元的事实成立。2.由赵世军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赵世军向供求世界广告公司还款29000元。该保证书实为欠条,上面有赵世军和原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丽娟两个人的笔迹,赵世军签完保证书后交付给宋丽娟,只有赵世军偿还了29000元后,宋丽娟才会将保证书交还给赵世军,故该保证书也是一份还款证据。供求世界广告公司对此证据有异议,认为保证书不能作为收据使用,其内容是赵世军单方对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的一个保证行为,并称该款是赵世军在2012年经营公司的时候资金紧缺向宋丽娟的借款。经审查,该保证书的部分内容为:“保证叁天还宋姐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到时欠条一并归还欠款人。2014年5月13-5月23日,另付宋姐陆仟元整”,是赵世军对欠款数额的明确和还款时间的保证,该保证书无法证实供求世界广告公司收取29000元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3.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还款日期及不还款的后果。赵世军一直经营该公司至2015年6月29日,如果未按时还款原告早就将店收回了,以此证明赵世军每月按时偿还承包费。供求世界广告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证明目的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事实。因该还款协议书中第三条明确了还款方式是以银行的转账凭证为准,且赵世军在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交将承包费由银行转账给付的证据。经审查,该还款协议是对赵世军何时还款、还款方式等进行的约定,赵世军并未对其每月按时给付合作费用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另外,赵世军于2016年9月2日向我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调取宋丽娟在密山市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在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以赵世军名义给宋丽娟转账金额。因赵世军未能提供宋丽娟密山市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的账号信息,本院无法调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于2016年9月8日对上述调取申请函复:“我行前台系统无法提供以赵世军名义给宋丽娟转账的金额”。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与被告赵世军于2012年7月1日签订合作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赵世军每年向供求世界密山分公司缴纳43200元,合作期限三年,即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29日。后因赵世军拖欠合作费用,双方于2014年4月7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经双方确认,赵世军从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1日共拖欠合作费用61984元。赵世军经营至2015年6月29日。供求世界密山市分公司于2014年6月3日由供求世界广告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赵世军陆续给付12400元后,对拖欠的费用经供求世界广告公司多次索要,未给付。故供求世界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赵世军立即给付拖欠的承包费100000元、利息34536元、税款4324.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世军在与供求世界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经营期间应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合作费用,拖延不付是无理的。故供求世界广告公司要求赵世军支付拖欠的合作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赵世军辩称其已将全部费用付清,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赵世军的主张不予认定。对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1日拖欠的合作费用,双方已在还款协议书中予以确认,即61984元。对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29日的合作费用应按双方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每年43200元,即每月3600元,按15个月予以计算。因对此期间迟延支付费用未约定利息,故供求世界广告公司要求赵世军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供求世界广告公司提供证据证实赵世军在经营期间拖欠税费,但该拖欠的税费不应由供求世界广告公司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世军支付原告供求世界广告公司合作费用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付清。二、驳回原告供求世界广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7元,由原告供求世界广告公司负担777元,由被告赵世军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广波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