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奥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奥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奥普电器(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审判长 意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号。法定代表人方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奥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新中商贸城内。法定代表人李金桂。被执行人奥普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新中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张磊。申请执行人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奥普电器(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作出(2016)津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奥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奥普电器(天津)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奥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奥普电器(天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奥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奥普电器(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应承担的案件审理费11040元、执行费751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奥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奥普电器(天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家树代理审判员张庆代理审判员付平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