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被执行人白某,男。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6)陕0824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白某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9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宏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