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福与郑荣、黄春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郑荣,黄春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民初2523号原告:林福,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姬,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荣,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黄春彬,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告林福与被告郑荣、黄春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荣、黄春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1422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9月25日直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起诉之日为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从事胶合板生意,与郑荣系朋友关系,双方生意往来频繁,多年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工地进行送货,由被告的父亲及亲戚签收确认。双方在2015年9月25日进行结算后,由被告打下欠条一张,确认被告货款欠款金额为145000元;在2016年3月26日又再次进行结算,由被告打下欠条一张确认货款欠款金额为769220元,两次货款的欠款金额共计为914220元。之后原告经过多次催讨,但是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郑荣与被告黄春彬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由被告黄春彬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郑荣、黄春彬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胶合板生意,与被告郑荣有业务往来。从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可证实,原告从2013年9月份起,陆续向被告的南屿厂房、女子监狱及闽江公园水乡别墅等项目工地送货。经结算,被告郑荣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2016年3月26日出具了两份欠条,确认欠原告胶合板款等款145000元与769220元,合计欠款914220元。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引起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间的合法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荣出具的两份欠条,是双方对剩余货款的结算凭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及时付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请求,本院认为可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利息损失。被告黄春彬作为郑荣的配偶,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对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在庭前收到署名为郑荣、黄春彬的两份答辩状,由于两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答辩状中的抗辩内容不予认可。被告郑荣、黄春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荣、黄春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福货款914220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林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6501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荣、黄春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