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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跃中与于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中,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刘跃中,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于志军,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跃中申请执行于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于志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丽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