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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字第2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张明发、天津滨海新区林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发,天津滨海新区林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2142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发,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林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50号增1号。组织机构代码400499156.被执行人:杨长林,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滨海新区林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张明发与天津滨海新区林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执21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