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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洪泽、刘学武、李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田洪泽,刘学武,李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负责人魏光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洪泽,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被执行人刘学武,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被执行人李路华,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洪泽、刘学武、李路华(2014)蓟民初字第367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