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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博与费国财、武明、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博,费国财,武明,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020号原告高博,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费国财,男,现年29岁,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原住固原市区。被告武明,男,现年29岁,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原住固原市区。被告万君,男,现年31岁,汉族,宁夏固原市��,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高博诉被告费国财、武明、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博诉称,被告费国财于2015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武明、万君以担保人的身份对该借款予以担保。后被告费国财未能清偿该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费国财、武明、万君连带清偿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费国财、武明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