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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车继德与车继礼、李延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继德,车继礼,李延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885号原告车继德,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被告车继礼,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被告李延忠,男,56岁,汉族,农民,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继德诉被告车继礼、李延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继德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继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车继德负担。审判员  崔怀臣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秀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