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车继德与车继礼、李延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继德,车继礼,李延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885号原告车继德,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被告车继礼,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被告李延忠,男,56岁,汉族,农民,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继德诉被告车继礼、李延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继德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继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车继德负担。审判员 崔怀臣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秀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