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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自贡市弘祥电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弘祥电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277号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怀智。被告:自贡市弘祥电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运。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自贡市弘祥电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