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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罗金平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罗某平,唐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24财保8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通山县经济开发区隐水路。法定代表人:黄彦和,通山县工商局局长。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号楼32-1-1-309。法定代表人:罗某平,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罗某平,曾用名罗金昌。被申请人:唐某全。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罗金平、唐柏全非法传销一案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非法资金,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支付宝、微信及金融机构的相关账户上的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630890元。2016年2月,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易转发”微信平台开展传销活动。2016年3月9日,申请人报请咸宁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审核备案,对该案件展开调查。申请人认定,“易转发”(微信号)的帐号主体是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8月5日完成微信认证。“易转发微信营销系统V1.0”系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微信营销软件。通过关注“易转发”或登录APP平台注册,便可成为临时会员并获得相关奖励,如果缴纳299元成为金牌会员,不仅可获得一级20%、二级15%、三级15%的提成,并可终生通过“易转发”平台免费发广告。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开发的“易转发”微信营销软件,采用关注“易转发”即可成为试用会员并可获得15元奖励、分享到朋友圈可获得10元奖励、填写邀请码可获得10元奖励的形式,诱使微信会员关注“易转发”、分享“易转发”、邀请朋友加入“易转发”会员。但如果试用会员不缴纳299元费用成为金牌会员,账户上的这些资金均不能提取,倒逼试用会员缴纳“门槛费”成为金牌会员。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在“易转发”的“帮助手册”栏这样介绍:易转发是一个非常简单、低成本、高效的微信营销工具。即您关注微信公共号“易转发”后,通过易转发的服务就可以在热门文章中任意位置插入您想宣传的产品广告,然后再把已经插入您广告的热门文章转到朋友圈、微博、论坛等推广渠道,大大提升您产品的曝光量,增加产品销量。易转发还是一个低投入,高收益的微信赚钱项目。您只需投入299元即可成为易转发的金牌会员;易转发规定:金牌会员发展新的下级金牌会员,可以获得三级会员费提成,确保金牌会员在使用易转发本身营销工具的功能之外,还获得超高的提成收入,提成比例分别为:直接下线的20%,二级下线的15%,三级下线的15%……易转发分为试用会员(试用时间2天、免费)、金牌会员(终身免费使用,会员费299元)。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在“易转发”的“使用手册”栏这样介绍:……特别是易转发还定制了会员推广三级奖励制度:一级20%、二级15%、三级15%。1、您直接推广,假如100人*299*20%=5980元。2、假如每个会员也推荐100人,按照20/80法则,如果20%的人和你一样去推广100人,那么,你的二级会员创造的收入是100人*20%*100人*299*15%=89700元。3、依次类推,三级会员2000人*20%*100人*299*15%=1794000元。即你的总收入就是1889680元,即你直接推荐一个人将会产生约1.88万元价值,想不赚钱都难。微信公众号“六秒”也是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为防患腾讯公司的屏蔽而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帐号主体是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8月17日完成微信认证。两个公众号进去以后,各项宣传和操作等内容完全一致,奖励制度、提现方式完全一致,两个公众号可以交替使用(即屏蔽了一个就使用另一个)。关注“易转发”或“六秒”以后,可以按照平台提供的链接,通过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平台进行登录,APP平台可以不受腾讯公司的约束,比关注公众号更有保障。无论新老会员,只要通过APP平台注册登录、享受的各项奖励制度和关注“易转发”或“六秒”公众号一样。会员身份不变、奖励制度不变、提现政策等都不变。从我县会员“真水无香”加入的情况来看“真水无香”(微信号,昵称真水无香)于2016年2月通过微信关注“易转发”成为临时会员,2016年3月通过微信打款299元到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成为“易转发”金牌会员。2016年3月,其1级下线“多情的伤痛”付费299元成为金牌会员以后“真水无香”获得佣金59.8元,即29920%。2016年3月其3级下线”科凡”付费299元成为金牌会员以后,“真水无香”获得佣金44.8元,即29915%。2016年6月15日,其一个朋友tx11970加入了金牌会员,成为其1级下线,其又获得了推广佣金59.8元,2016年6月20日,又一个朋友chengzq1994加入金牌会员成为其2级下线,其获得了推广佣金44.85元。“真水无香”共获得了2个l级、1个2级、1个3级共计209.3元的推广佣金和15元关注公众号奖励。这224.3元真水无香已经全部提取出来(2次通过银行卡提取,1次通过支付宝提取)。申请人在调查中发现,会员入会时缴纳的会员费,有两种缴纳方式,一是支付宝付款方式,通过支付宝打款到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2046),二是通过微信付款方式,通过微信打款到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帐户。截止2016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共发展金牌会员2110人,涉传资金630890元(微信帐号已被腾讯公司关闭)。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通过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变相交纳费用取得会员加入资格,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它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土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传销行为。另查明:会员通过打款到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帐号后,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即通过支付宝将相关涉传资金转移到被申请人罗金平和被申请人唐柏全等的支付宝帐号。2016年9月12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及《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人依法作出了通工商听告字(2016)2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30890元;二、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1)5号]“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北京微连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将涉传资金转移至被申请人罗金平和被申请人唐柏全在支付宝账号,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三被申请人在支付宝、微信及金融机构相关账户的存款依法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在支付宝、微信及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存款1630890元(冻结账号、户名、开户行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华 强审 判 员  朱向阳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财产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