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武建、杨湖北、朱泽、杨福求、朱洪文、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武建,杨湖北,朱泽,杨福求,朱洪文,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2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森林公安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5166016-4。法定代表人谢秋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武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被执行人杨湖北,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被执行人朱泽,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瑶族,住辰溪县。被执行人杨福求,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被执行人朱洪文,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被执行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组织机构代码79685578-3。法定代表人欧江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怀化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武建、杨湖北、朱泽、杨福求、朱洪文、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武建、杨湖北、朱泽、杨福求、朱洪文、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唐锦山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