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96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公告费,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