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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96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公告费,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