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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艳国与苏继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国,诉苏继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637号原告王艳国,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梅华,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诉苏继根,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2016年6月15日,原告诉王艳国就与被告诉苏继根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诉王艳国于2016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诉苏继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诉王艳国撤回对被告诉苏继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诉王艳国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首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晏 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