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宁承东,黄馨莹,宁承玲,宁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0号。代表人:许生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宁承东。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广场东路海达三区1栋3-4号。法定代表人:黄代瞬。被执行人宁承东,男,汉族,1962年3月20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黄馨莹,女,汉族,1974年10月28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宁承玲,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宁承荣,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申请执行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宁承东、黄馨莹、宁承玲、宁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中审判员 尹振中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旭炜 来自: